甘肃省省级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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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甘政办发〔〕号)《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草原资源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草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预算资金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省林草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推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价,督促指导市县林草主管部门、省属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资源生态保护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支出

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公园建设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甘政函〔〕6号)确定的国有林、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一)国有林管护支出用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管护国有森林资源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国有林管护支出重点保障管护人员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和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及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管护总支出的14%。

(二)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规定兑付落实,其中用于个人或村集体经济补偿部分不低于70%,用于管护支出部分不高于30%。

第七条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退耕还林规划编制、作业设计、效益核查监测、绩效评价、档案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草原资源调查监测、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规划方案编制、绩效评价等支出。

第九条国家公园建设工作经费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调查监测、生态保护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编制、宣传培训、绩效评价等支出。

第三章林业改革发展支出

第十条林业改革发展支出包括省级国有林场改革发展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建设补助、林区禁种铲毒、防沙治沙、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林业草原科技创新、种质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草原产业发展、林业草原行业管理费等方面。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改革发展补助主要用于省级国有林场涉改单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

第十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区划界定的国有省级公益林和非国有的省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根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

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补助、社会保险补助、补植与抚育、管护基础设施等支出。

非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用于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以及管护省级公益林劳务补助等支出。采取统一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70%;采取自主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90%;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统筹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公益林补植与抚育等方面。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地建设补助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对受损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及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规划编制、调查监测、宣传培训、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资金不得用于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支出。

第十四条林区禁种铲毒资金用于各级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开展禁种铲毒宣传培训、现地踏查、档案管理、相关设备设施购置、考核验收等支出。

第十五条防沙治沙资金主要用于沙区植被保护、治沙造林、工程治沙、封沙(山)育林(草)、大规模国土绿化项目、方案编制、绩效评价等支出。

第十六条森林草原防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及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等,包括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物资设备购置、防火演练、宣传教育、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普查、绩效评价等支出。

第十七条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用于有害生物防治物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防治作业、技术培训、监测预报、危害调查等支出。

第十八条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主要用于湿地生态保护恢复、监测、巡护、宣教以及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林业草原科技创新资金重点用于林业草原领域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包括开展林草应用技术研究与转化,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技术宣传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科技项目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支出。

第二十条种质资源调查资金主要用于编制技术方案(规程)、外业调查、标本采集制作、植物鉴定、购置普查相关设施设备,普查数据库、档案库建设,成果审定评估等。

第二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用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调查、监测、巡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原生境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等工作。包括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调查,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饲料购置,疫病防控药品器具等物资储备,简易监测站点建设,伤害补偿、疫情防治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林业草原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用于特色经济林果产业、木本油料产业和林下经济产业扶持。特色经济林果和木本油料产业重点扶持核桃、花椒、油橄榄、文冠果等特色经济林树种的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提质增效改造等。林下经济产业包括在林地上从事林下中药材、食用菌种植,林下禽类、特种养殖,林下种草养畜,林产品采集加工等。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买苗木(禽苗)、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小型生产设备及机具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林业草原行业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保障省林草局确定的工作和国家林草局、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点任务。

第四章资金分配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管理。按照工作任务、管护资源等因素进行分配的资金: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国有林场改革发展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种质资源调查、林业草原行业管理经费等。按照项目法管理的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公园建设工作经费、自然保护地建设补助、林区禁种铲毒、防沙治沙、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湿地生态保护、林业草原科技创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第二十五条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省级项目储备库,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每年5月30日前,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级直属单位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需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单位对所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省级直属单位汇总审核筛选所辖县区(单位)申报需求,从严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6月30日前更新项目库,确保项目库中项目投资需求大于当年下达资金。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须具备项目开工基本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执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按照“谁支出资金、谁负责绩效”的原则,林草主管部门要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资金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在申报项目时,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本市州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及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草局报送。

第三十条省林草局在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的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省财政厅同步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把绩效运行监控作为监督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重点监控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市州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区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将经过审核的本市州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省林草局;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草局报送。省林草局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省财政厅,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向社会公开自评结果。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开展部门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3号),纳入省级整合试点范围的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资金、防沙治沙资金、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与合作资金,按照中央、省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规定,继续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和个人部分)等补助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范围的部分,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林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由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现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农一〔〕26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林业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通知》(甘财农一〔〕88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农一〔〕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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