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南充警民合力救助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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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南充城区随处可见各种鸟儿飞过天空,这些鸟是保护动物吗?它们受伤了、迷路了怎么办?

救助猫头鹰

“警察同志,我捡到了一只猫头鹰......”9月27日,市民许先生来到顺庆区公安分局白土坝街面警务站,将一只猫头鹰幼鸟交到顺庆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手中,希望民警能对猫头鹰幼鸟进行救助。

经民警了解,当天上午,许先生在经过一段路面时,听到一旁的草丛中不时传来鸟叫声。靠近之后,许先生发现是一只被雨水淋湿,无法飞行的猫头鹰幼鸟,于是连忙找来纸盒,将该幼鸟放好带到警务站向民警求助。

随后,巡(特)警大队民警与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取得联系,经过协调,由森林警察大队将猫头鹰幼鸟移交南充市鸟类救助站进行救助。

民警介绍,猫头鹰学名鸮,是夜行性鸟类,大部分以鼠类为食,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若群众发现受伤、落单的猫头鹰切不可自行圈养或盲目放生,应及时与公安机关或农林部门取得联系,安排专业人员前往妥善处置。

救助池鹭

9月23日晚,顺庆区公安分局舞凤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自家田地有一只野生鸟类。接警后,舞凤派出所值班组警力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在报警人家中,处警民警见到了这位“不速之客”。考虑到天色已晚,加之该野生鸟类疑似受伤无法飞行,民警随即与分局森警大队及南充市鸟类救助站取得联系。经过南充市鸟类救助站工作人员辨认,该野生鸟类名叫池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随后,民警将池鹭交由南充市鸟类救助站妥善照顾。

顺庆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放生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来源: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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