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普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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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定义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行为。

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两种:第一种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野生动物是指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或观赏价值的野生动物,如隼、秃鹫、猕猴、黄羊、马鹿等。“濒危”野生动物,是指除珍贵和稀有之外,种群数量处于急剧下降的趋势,面临灭绝的危险的野生动物。另外,凡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的,都可列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既是珍贵的,又是濒危的,又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都是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是指除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经过依法批准猎捕以外,对野生动物捕捉或者杀死的行为。

第二种为违反法律规定,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肉、皮、毛、骨制成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邮寄、利用他人或者随身携带等方式,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解释》第3条、第4条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进行了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解释》第5条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进行了规定。

编辑:张珍

审核:冯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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