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征求意见,明确全面禁

新京报讯(记者吴娇颖)近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年11月19日。

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在此次修法中被高度重视,草案新增多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报告相关规定,明确要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传播、扩散。禁止食用及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终写入保护法,相应处罚加码。

在增加禁食规定、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草案也提出了野生动物可用于人工繁育和列入畜禽目录的条件,对此,多位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管理必须十分谨慎,保护与利用的尺度仍待厘清。

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纳入立法原则

公共卫生风险防范,在修订草案中多次被提及。为此,草案新增了多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报告等相关规定。

例如,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内容中,就新增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况。在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的分工中,新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并明确要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传播、扩散。

草案还新增规定,相关从业人员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上述情况或者接到相关从业人员报告,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此外,草案明确,国家也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认为,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纳入立法原则,并把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细化为便于执行的具体规定,是此次法规修改最大的亮点。

“据世卫组织统计,60%人类新发传染病来自动物,其中70%以上又来自野生动物。因此,防范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的暴发和扩散,是此次法律修订的一个重点。”孙全辉也指出,任何人与野生动物的接触,客观上都会增加野生动物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对野生动物养殖行业的监管更要加强,并制定完备的检验检疫标准。

明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处罚加码

今年2月,全国人大出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后,全国数十个省份相继出台“禁野令”,《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呼声愈烈。

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相应地,新法也首次明确了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并针对以食用为目的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加码。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及“三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草案新规定,有关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而针对违法食用、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则修改为先罚款,再按猎获物加码。

以食用为目的或通过其他违法手段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原来的“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并处列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罚上限也由一万元升至二万元,有猎获物的改为处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草案新增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猎获物的并处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前,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按野生动价值倍数论罚,如果交易尚未发生,或者针对一些禁止交易或没有市场定价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可能出现罚款数额的难以确定或者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差异。而直接以罚款金额论罚,比较具有可操作性,但一般罚款金额会有最低罚款额和最高罚款额的区间差,需要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加大处罚力度,有利于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也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乱象的治理。”孙全辉说。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仍存争议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否应该全面禁止食用和养殖,也是今年以来围绕野生动物展开讨论的焦点话题。

不少专家提出,鉴于目前借人工繁育之名“洗白”野外猎捕的无尽乱象,市场几乎无法辨别野生和驯养,且任何野生动物都有可能带来公共安全风险,应该全面取缔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但另一种声音认为,全面禁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定执行难度大,也会对正规养殖群体造成“误伤”,应该尊重真正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

此次草案提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经审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对于这一条款,孙全辉表示担忧,“这意味着,商业机构也可以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野生动物可以用于经营利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不利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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